忽悠涉世未深的中学生银行担保、被流浪猫抓伤引发官司、随意改年龄留下隐患……昨日,202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精品案件”新鲜出炉——
看!这些事千万不能做
本报记者于欢
2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2022年度“十大精品案件”,旨在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有力量、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推动法治南阳建设。
本报记者将案件精心编辑,以飨读者,希冀挖掘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法律精髓,以案释法、释法明理。
忽悠四名中学生担保借款案
张某与某农信社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李某、亚某、季某、赵某是担保人。由于张某未及时偿还,该农信社将其诉至法院,并追究四名担保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经法庭查明,四名担保人均为2020年6月-7月高中或中职学校毕业的学生(借款及保证合同签订时四人刚满18周岁),且该农信社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明知赵某系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裁判结果:涉案借款及担保合同无效,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为赵某与农信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法院最终判令赵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25119元,四名中学生的连带责任被驳回。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喜欢宠物的崔某对小区内的一只流浪猫关爱有加,已投喂达一年以上。不料想,却被邻居王某因流浪猫问题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崔某赔付用于治疗的疫苗费用。
裁判结果:崔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且王某是在小区外遛狗时被流浪猫抓伤,崔某投喂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不应及于流浪猫所有活动空间,法院判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判决厘清了投喂者对于其投喂的流浪动物的管理责任,也对投喂者投喂行为所产生的风险确定了边界范围,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随意改年龄埋下隐患案
2001年,贺某因当兵年龄不够申请更改年龄,出生日期由1986年改为1983年。后贺某以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影响其找工作和找对象为由,于去年申请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将出生日期改回1986年。该派出所经调查审核后认为,如果贺某是1986年出生,与其妹出生日期只相差不到8个月,存在逻辑错误,遂作出《户口申请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贺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该派出所将其户籍年龄更改为1986年出生。
裁判结果:本案中行政机关不予办理本身属不可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现行政相对人就不予答复或拒绝办理的行为提起履职之诉,存在利用一个新的诉讼种类规避重复处理和起诉期限的可能,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核定工龄维护职工权益案
原告祝某于1987年3月由新疆某牧场调回西峡县建材厂工作,直至2002年该厂破产。后祝某芝于2003年到该县某耐火材料公司上班,直至2021年8月达到退休年限后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但二被告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峡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祝某没有原始招工材料为由,表示不能确认其连续工龄。祝某认为其1978年5月已经在新疆某牧场参加工作,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78年5月至2021年8月。
裁判结果:虽然祝某的工作档案材料存在部分遗失,但其提交的材料所载明信息相衔接并具连续性,能够互相印证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78年5月。法院判决二被告对祝某芝连续工龄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银行失责转走储户资金案
2014年9月5日,原告渠某在被告某银行办理银行借记卡开户,约定凭密码支付的内容,后开通了手机银行。2020年11月23日下午2时,渠某忽然发现手机收到被告银行发来的“授权支付协议/账户信息查询协议”短信验证码。14分钟后,渠某银行账户资金35500元分两笔转入他人账户。渠某收到短信提醒后随即报警。在此期间,渠某与被告银行多次反映沟通,银行称该笔款项是以资金归集形式被转移。渠某认为本人从未在被告处办理过资金归集业务,对该笔转账本人并未发起也不知情,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自身资金损失35500元。
裁判结果:案涉银行卡开通资金归集业务之时,未向客户尽到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亦未在资金归集业务中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及风险防范义务,最终判定该银行支付渠某存款35500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发包人故意长期不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款,导致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的现象突出。接下来这起案例颇有代表性。甲乙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甲方收到结算后30天内未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即视其工程结算已经批准”,2016年4月15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11月22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移交了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书显示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为23167872元。甲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8510565.05元。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5607306.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移交的竣工结算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乙公司主张以该竣工结算书载明的结算价进行工程结算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涉及亲情的共有纠纷案
2021年11月,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50000元。随后,因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余某的母亲毛某将余某的丈夫和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4929.39元。
裁判结果:法院酌定原告方毛某应分得的案涉死亡赔偿金数额为130000元。由于余某去世后,诉讼前毛某已从余某的赔偿款中取得34000元,最终判决王某支毛某96000元。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南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二广高速南阳到邓州(省界)的建设和营运。后因原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加之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负债过大,经营收入不足以抵偿借款利息,引发系统性经营风险。为此,市政府于2019年2月13日成立了南邓公司问题专题工作组,实施预重整。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经多方共同努力,用时57天顺利审结,南阳高速公司进入重整实施阶段。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裁定批准《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南阳高速公司重整案圆满结案。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邓州某快递公司的原股东为周某和宗某。2016年12月23日,宗某与原告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某成为公司股东。但李某认为,受让股权至今,自己对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知甚少。2022年4月17日,他向被告公司邮寄书面的《查阅、复制申请书》,要求被告十五日内允许原告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作答复亦未提供材料供原告查阅,李某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提供被告公司自2016年11月11日公司成立至其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以上查阅、复制时间总计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驳回原告关于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本案处理中,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正当目的”的认定及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等进行了细致分析,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现实生活中,屡有易货交易平台“跑路”、易货卡无法变现情况。下面这则案例值得警惕!2018年,原被告通过中间人介绍达成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款369900元,原告鲁某向被告高某汇款180000元。后鲁某与第三人经介绍购买了酒,将酒送到某易货公司后并在该公司办理了三张易货卡。高某将三张易货卡领取,其中一张易货卡被高某交给他人冲抵自身债务,其余两张易货卡仍由高某持有,后高某将鲁某购买的房屋卖给他人。
鲁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拿回购房款369900元,同时要求高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6990元与利息,并向其赔偿因不能交房导致的损失137000元。
裁判结果: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某支付款项320000元及违约金3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对违约责任认定、易货卡涉及的合同履行问题进行深入辨法说理,倡导了诚实信用的价值理念,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