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查询自己手机四年间的通话记录遭拒,怒将电信公司告至法庭索赔1万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 行使知情权不可“恣意妄为”
作者:  于欢

一男子查询自己手机四年间的通话记录遭拒,怒将电信公司告至法庭索赔1万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

行使知情权不可“恣意妄为”

本报记者 于欢

“我每月按时交纳手机通话费,可电信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却不向我提供手机号开通至今的通话记录,他们这是乱收费不办事,属违约和侵权!”近期,一男子小强(化名)以此为由一纸诉状将电信公司告至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

11月15日,卧龙区法院通报此案审理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小强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法官以案释法,行使知情权不可“恣意妄为”,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则要看行业规定。

案件回放

2017年,小强在电信公司开通了手机号码,并开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他正常交费使用。今年8月,他向电信公司索要办卡至今的通话记录,被告知只能提供最近6个月期间的,其他无法提供。

小强百思不得其解,他认为电信公司不保存用户通话记录的行为属于不担当不负责,如保存但不提供属于侵犯用户隐私权。他与电信公司是消费合同纠纷,现电信公司拒绝提供服务属于违约和侵权,存在乱收费现象。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以其未收到相应服务要求电信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

庭审实录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小强支付了电信资费,有权获得相应的服务,但对于查询本人通话记录,双方服务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双方相关权利义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小强作为电信公司的用户,有按规定或按约定向被告获取话费详单的权利,但双方对查询期限没有合同约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而电信公司遵守执行的《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电信公司向用户提供原始话费数据(含通话记录)的最少时间为5 个月。故,电信公司向小强提供的6个月原始话费数据查询,并不违反规定。此外,根据规定和行业规范,保存通话记录的最长时限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数据会自动覆盖。故,电信公司拒绝小强查询所有通话记录的行为,不违反规定。

对于小强主张电信公司未提供服务、要求赔偿三倍损失的诉求,法院认为,小强支付的费用为每月使用号码支付套餐的正常支出,电信公司提供了相应的通话、网络等服务,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卧龙区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小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李靖玥告诉记者,本案中,小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提出诉求请求,认为电信公司应向自己提供通话记录,拒绝提供则属于违约和侵权。而电信公司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无法提供超过六个月的通话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小强作为电信用户,开户、缴费使用、查询、注销等是用户的合法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则要看行业规定,知情权并非任意行使。

此外,按照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