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网讯 (全媒体记者于欢)用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聘用工人,用工过程中,工人猝死,用工单位和包工头谁该担责?7月1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用工单位担责。
2018年5月,某公司将一厂房安装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大山(化名)。家住唐河的农民工小永是大山雇佣的工人,他在工地干活时猝死,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伤。随后小永的家人向某公司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小永家人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大山,某公司及大山应当就小永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某公司先行赔偿的10万元,某公司应当赔偿小永家人各项费用70余万元,大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小永的家人以及大山均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小永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应当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承担支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大山追偿。遂改判某公司赔偿小永家人70余万元。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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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承包工程后,往往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施工建设,该自然人又聘用大量劳动者具体施工,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受到损害时,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另一种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等,请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设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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