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今日开讲
17岁女孩捡到泰迪犬养出了感情,因不愿归还被失主告上法庭——
拾“狗”昧了,违法吗?
本报记者 于欢
颇费一番周折找到丢失的狗狗,对方却始终不愿归还,这可咋办?这种行为违法吗?7月4日,镇平县法院公布的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今天,请跟随记者的笔触,去探寻新闻背后的故事,去捋一捋当拾金不昧的社会公序良俗与现实碰撞时所带来的困惑。
案件回放
爱犬不慎丢失
女孩当街发现
和当下很多爱宠人士一样,镇平女子小红非常喜欢宠物狗,她将自己养的泰迪犬当成家人对待。今年2月28日,在家门口附近,她的泰迪犬不慎走失,郁闷的她从此外出都特别注意寻找。4月14日,她在逛街时看到一只神似其丢失的泰迪犬,经过认真辨认,她确定正是自己所丢失的爱犬。然而,领着泰迪犬逛街的年轻女孩小兰却矢口否认坚称是自己的狗。
面对小红的返还要求,17岁的小兰以无证据证明该泰迪犬是小红的、且自己也非常喜欢狗等理由拒绝返还。无奈之下,小红选择报警,后经公安部门协调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红遂将小兰诉至法庭。
庭审现场
这厢证据确凿
那厢死活不给
6月28日,由于诉前调解未获成功,该案如期开庭。在法庭举证及辩论阶段,双方唇枪舌战,争论激烈。
小红举出了狗狗的种种外部特征,说出了狗狗的“名字”,讲狗狗能够配合自己完成一些动作,同时能够讲出“狗妈妈”的下落,表示如需要,可以对狗狗做“亲子鉴定”,据理力争,以证明案涉狗狗是自己丢失的。
而被告小兰除了表示狗狗是其男朋友的舅舅送给自己的外,却讲不清狗狗的 “前世今生”。眼看将要“败下阵”,又表示她已将狗狗还给其男朋友的舅舅,自己目前也做不了主,主张追加舅舅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来解决纠纷。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当庭调解未能成功。
怎么办?
庭后调解沟通
狗狗完璧归赵
休庭后,为了促成庭后调解,该案主审法官姜赟对小红和小兰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释明和诉讼风险告知。
“小兰啊!你要是追加舅舅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若狗狗作了亲子鉴定,结论证实狗狗系小红的,你们不但要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而且舅舅还要跟着一块失面子,还会失去获得‘补偿’的机会,不如明天把狗狗带到法庭接受调解……”
“小红姑娘,你的诉求就是要回狗狗,若不愿给予一定补偿令对方‘满意’,对方就不可能将案涉狗狗带到法庭,在这种见不到案涉狗狗的情况下,不但做不了‘亲子鉴定’,还会因为自己描述不清狗狗的专属特征,而被驳回诉请,导致追不回自己的狗狗。你得考虑给对方适当补偿呀……”
随后,法院要求双方各自回家,慎重考虑,同时约定双方于次日到法庭接受调解。
6月29日上午一大早,考虑清楚利害关系的小兰带着案涉狗狗来到了法庭。经过主审法官姜赟进一步的明理释法,很快,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兰当庭返还了小红的泰迪犬,小红补偿小兰1000元并当庭微信转账支付完毕。
典型案例引发热议
拾金不昧美德不能丢
对于此案件,国家一级律师、大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毕献星表示,当前我国家庭宠物并无独立法律身份,属于一般性财产。捡到狗不还构不构成侵占罪要看狗的价值为多少,如果狗的价值超过5000元,且拒不归还,则可能构成侵占罪;而狗的价值不足5000元,则达不到刑事犯罪,属于民事中的不当得利行为,失主需要对捡到小狗的人协商在保管过程中包括饲养的费用等问题。
“类似的事件,在生活里屡有发生,”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闫磊表示,建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解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失主不明的应交给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经公告招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家所有。走失的宠物狗属于遗失物,狗狗的主人享有遗失物返还的请求权。在遗失物的返还上,我国立法的基本价值观是拾得人原则上没有请求给付报酬的权利,但这仅仅是从拾得人的角度进行的禁止性规定,即拾得人不得主动请求给付报酬,而法律并没有禁止权利人支付报酬,“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从权利人的角度,支付或者不支付报酬是其权利,完全取决于其自愿的选择。
我市民俗专家崔鉴平则认为此案件值得社会各界深思,他表示,路不拾遗是中华民族对大同社会的美好憧憬之一,而拾金不昧更是我们历来推崇的盛德,无论时代如何变化,社会怎样发展,拾金不昧的精神,不能丢。(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