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520”爱情红包能要回吗
小伙诉前女友索要6万元分手费,法院判决“不用给”
在大多数人眼里,爱情就是岁月静好。但前男友那张向她讨要6万元分手费的诉状,让邓州姑娘小红陷入迷茫。
5月1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昔日情侣分手后对簿公堂的真实案例,旨在提醒沉浸在爱河中的男女,保持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
恋爱4年 小伙诉前女友赔6万元分手费
感情好时,发红包是浪漫甜蜜,送礼物是美好回忆。而一旦感情变化,收钱收礼物就有了占人便宜的嫌疑。
2014年的一天,在朋友聚会中,小红和小伟互生情愫,相识相爱了。经过两年的接触,本着以结婚为目的,两人住在了一起。甜蜜中的人连空气似乎都是甜甜的味道。不管是生日还是大小节日,小伟总是以备注“520”的红包来表达无尽的爱意。在共同生活中,不管是生活消费还是日常社交支出,小红也是毫无怨言为爱付出。
同居4年后,也许是时间冲淡了激情,两人不欢而散,分手了。
“咱俩在一起4年,我为你花了那么多钱,现在分手了,你得赔偿我经济损失6万元”,如此的话语从前男友小伟口中传出,小红震惊不已,她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不同意返还。
于是,在去年年底,小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红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6万元分手费。
法院认定 恋人互发红包不属于不当得利
在庭审中,小红表示自己在共同生活中同样支出了大量费用,并提供了共同生活期间的微信和支付宝消费记录、租房费收据、汽车维修费单据等相关证据,也得到小伟的认可。同时,小伟称向小红转账的行为“都是发生在处朋友期间的”。
法院认为,小伟向小红转账的行为不属于“给付欠缺目的”,恰恰是有目的而为之。恋人之间互发红包、互相转账以及代为支付、代购等均属正常现象,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
而且小红也有向小伟给付款项的行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产生一些花费,甚至一方花费可能稍多于另一方花费,均系当时的自愿行为,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习惯,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当时的花费负担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小伟要求小红归还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社会热议 情侣间发红包要注意分寸
主审法官王冬泽告诉记者,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恋爱时,情侣之间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例如520元、521元、1314元等),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一般均系以示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闫磊介绍,从法律角度讲,分手时能要回来的是以结婚为目的送给对方的钱;不能要回来的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指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时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金银饰物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比如恋人间的红包转账,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含有借款,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一般来说可以认定为借款。但如果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款项,一般会认为是情侣为维持感情的赠与行为,是不需要返还的。
南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监事长吕宏庆表示,恋爱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国家法律及社会道德均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或牟利。(全媒体记者 于欢)
(文中人称均化名)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上一篇: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7大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