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本报记者 于欢
随着“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愈发深入人心,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日益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日渐浓厚。2021年度,南阳法院积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125件,较2020年度上升29.01%,审限内结案率100%;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38件,审结26件,结案率68.42%。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的涉及商标权、著作权,有的涉及不正当竞争,本报挑选部分案例解读,希望广大消费者和市场主体能够通过这些案例,时刻规范自身市场行为,不要越过法律红线。
商标误导消费者 侵权企业赔了20万
河南仲景药业公司享有“半月清”“半玥清”等商标的专用权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2020年10月30日仲景药业以镇平某公司侵害其上述商标权为由起诉至南阳中院。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镇平某公司赔偿仲景药业经济损失8.95万元,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仲景药业“半玥清”商标的商品,仲景药业给镇平某公司两个月的销售市场整顿时间等。在仲景药业撤诉后,镇平某公司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又对仲景药业的商标权进行侵权,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仲景药业的商标系文字商标, 使用的“半月清”“半玥清”是臆造词, 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镇平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仲景药业商标近乎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上述使用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且镇平某公司在承诺停止侵权后又违反协议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过错明显,遂判决镇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仲景药业损失20万元。
攀附知名字号 五家企业被判赔偿
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字号“南京同仁堂”被评为“中华老字号”。2021 年11月,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以南阳五家企业未经允许在产品上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南阳中院,要求该五家企业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家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法院释法析理,该五家企业停止侵权并与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调解协议。
制造假酒包装 非法获利受重罚
2020年以来,李某某在网上购买五粮液酒、茅台酒的纸箱、酒瓶、酒盒、瓶盖等包装配件,在家中自行加工,把购买来的包装配件组合成整套的茅台酒、五粮液酒包装,然后向他人销售出价值89030元的假酒包装。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9030元予以追缴,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传播盗版影片 侵犯他人著作权
2017年翟某某(另案处理)在驻马店市成立河南省某传媒有限公司,面向全国联系加盟其旗下品牌“Q影私人影咖”分店,并向加盟分店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影作为开店的基础影库,收取每个加盟店加盟费及管理费,牟取暴利。2019年下半年尚某某要求加盟经营“Q影私人影咖”,该公司收取被告人尚某某加盟、管理费及设备费等相关费用后,帮助被告人尚某某选址、装修、安装设备。2020年1月起,尚某某开始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某公寓经营“Q影私人影咖”。其向顾客播放的盗版电影除小部分自行非法下载,大部分系其向河南省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的服务器中自带。经核算,尚某某在“Q影私人影咖”(宝龙城市广场店)服务器存放有盗版影片2451部,自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经营的影咖经营数额为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私人电影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发行其电影,违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商店门头招牌 慎用他人商标
2021年7月,欧普照明公司发现西峡县某批发部店铺门头上使用了“OPPLE 欧普照明”字样,欧普照明公司认为西峡县某批发部擅自在店铺内门头上突出使用了欧普照明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遂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峡县某批发部未经欧普照明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使用的“OPPLE”“欧普照明”等标识,具有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西峡县某批发部以批发零售灯具为经营范围,其销售的产品与欧普照明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公众容易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对欧普照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判令西峡县某批发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普照明公司损失23000元。
售卖冒牌白酒 副食店惹上官司
第915682 号“泸州老窖”商标、第159425 号“泸州”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泸州老窖公司,2013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泸州老窖”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21年4月,泸州老窖公司对市场上存在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侵权产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泸州老窖公司在南阳某副食店处购买特曲白酒两瓶,经比对侵权物品为“泸州老窖特曲”白酒,案涉商品酒盒的顶部突出使用了与第159425号商标相同的标识,酒盒的正面突出使用了与第91568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泸州老窖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通过防伪核对、设备检测和身份溯源,公证购买的白酒系假冒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泸州老窖公司系第 159425 号“泸州”、第 915682 号“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白酒等,与南阳某副食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相同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酒盒的顶部突出使用了与第 159425 号商标相同的标识,酒盒的正面突出使用了与第 915682 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南阳某副食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泸州老窖公司相同的商标标识,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南阳某副食店停止侵权,赔偿 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