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六大案例 书写司法实践生动样本
本报记者 于欢
三年来,南阳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104件,通过破产审判共计清理债务182亿元,清偿债权 33亿元,盘活资产43亿元,释放土地资源5000亩,清退企业88个,盘活企业16个,圆满完成市属国资、工信、商务、粮食、供销等系统改制,一批长期亏损的国有、集体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企业资产通过腾笼换鸟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国企改革攻坚工作先进单位”。这是12月30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2019年至2021年南阳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同时,六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被首次发布,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生动的司法实践样本,希冀通过典型案列警示企业家、相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中注重平稳统筹发展。
案例一:天冠乙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成立于2003年的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受国际油价影响,燃料乙醇售价出现断崖式下跌,加上货款不能及时收回,银行、融资租赁等借款造成财务费用过高,以及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形成大量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加之“十二五”期间国家财政对粮食收购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逐年减少,至2015年底全部取消,导致该公司连续巨额亏损,截止2020年5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4.95亿元,负债总额为30.6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05.22%。
2020年11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乙醇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年11月18日,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在2020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2020年11月16日决定同意乙醇公司继续经营。今年1月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5月31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6月25日,法院裁定批准乙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乙醇公司重整程序。
以案释法:
本案引入破产“预重整”模式,府院联动机制得以充分发挥。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案件受理以前就提前介入,为破产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为正式申请重整打下良好的基础。市政府成立乙醇公司重整领导小组,主动与相关机构对接,解决实际问题。因为前期的预重整工作及府院联动机制的充分发挥,法院受理本案后仅用7个月零21天时间便成功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了重整程序。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管理人报请法院批准,同意乙醇公司继续经营,按委托加工的形式乙醇公司收取加工费,继续经营期间,职工的工资得到了保证,社会保险费可以交纳,保持了企业队伍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重整的进行。本案实施重整确保了1000多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市场供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二:农业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三方共同出资开办的股份制企业。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被迫停产。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引发多起诉讼、执行案件。2018年7月11日,西峡县某公司以霞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对霞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18年7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提起的霞光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在清算过程中引入一大型企业重启生产线,实施租赁经营。鉴于该公司产品具有良好的产品优势及市场竞争力,具有重整价值,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实施破产重整。2019年4月12日,出资人杨某某正式向法院提出对霞光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申请。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裁定霞光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程序,2019年4月27日,裁定批准霞光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霞光公司的重整程序。
以案释法:
本案之所以能够顺利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最重要的原因是霞光公司本身的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营运价值,故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资本结构的调整,能够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人民法院通过发挥破产审判的拯救功能,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对企业进行救治,使其摆脱困境,浴火重生,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破产重整制度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使债权人提高了受偿率,减少了损失,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大局稳定。
案例三 瑞发汽车销售公司破产和解案
由于缺乏应变能力,今年8月15日,南阳瑞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经审查立案后于9月2日召开了听证会,9月3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10月27日申请人该公司以和登记的全体债权人就债务处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裁定认可该破产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所有资产为公司拆迁获得的拆迁款601万元,瑞发公司已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应瑞发汽车公司的申请,法院于10月28日裁定认可该公司和50户债权人自行达成的破产和解协议,并终结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以案释法:
本案以债务人财产实现最大价值为目的,公平保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从申请破产清算到裁定认可破产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仅仅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节约了成本,实现了效益的最大化。
案例四:棉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新野县华胜棉业有限公司自成立后长期处于停产状态,资产不能处置,人员无法安置,厂区租赁给多家企业生产经营。该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新野县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9年12月23日,新野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为快速推进破产工作,成立由法院、县政府、破产管理人参与的破产工作组,做好府院联动,职工安抚、债权清收、资产维护、资产处置等工作。2020年5月7日,新野法院裁定该公司破产。2020年11月29日,管理人以各项清算工作已经完成,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向新野法院提起申请终结本案。2020年12月1日,新野法院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以案释法:
该公司破产清算案通过府院联动得到快速审理,企业职工权益得到完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相关企业的权益也得到充分地尊重,不仅实现了“腾笼换鸟”,而且让利益各方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有力维护了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案例五:玉典化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因受国家经济结构性改革,所处行业整体环境等因素影响以及资金周转等问题,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停产。
2019年9月9日,淅川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月6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管理人对债权的核查情况,并通过了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今年5月21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会上企业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今年9月6日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破产和解程序。
以案释法:
在案件立案受理一年前,淅川县政府根据企业现状成立企业解困工作组。自此以后,书面函告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常态化,政府决定对全县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前向府院联动领导小组上报案件材料,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在确定破产管理人后,要书面告知各成员单位关于破产案件的情况,协助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该常态化机制的建立对于现有破产案件中衍生的社会稳定、职工安置、税收等问题有了府院联动的合力,营造了破产审判良好的外部环境。
案例六:服饰公司破产清算案
邓州市耀诚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该市市产业聚集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入股加入。2020年12月10日,该公司的债权人何某以公司经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邓州市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0年12月17日,法院裁定受理何某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今年4月16日,法院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9月18日,法院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以案释法:
本案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利用政府与人民法院协调机制优势,由国有公司将所涉产业集聚区内破产企业整体收购,避免企业资产长期闲置,减少资源浪费,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由拍辅机构利用淘宝网络平台公开处置企业资产和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成功尝试。企业被拍下后,随即投入运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最短时间内产生经济效益,实现了破产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网络拍卖也节约了拍卖佣金和其他破产费用,使可分配破产资产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