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住房公积金缓缴措施 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贷款
我市出台住房公积金缓缴措施
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贷款
本报讯(记者 于晓霞)12月2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单位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的,缓缴期间,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介绍,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企业)由于生产特点、经营性质等的特殊性,造成资金不能均衡回收,导致缴存单位(企业)不能按月或者按季度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而影响该类缴存职工无法及时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为解决这一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于12月24日出台住房公积金缓缴措施,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为缓缴公积金单位(企业)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不能按季度或者连续半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企业),可持有关资料,向属地管理部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中心审批后,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企业)人员持“单位(企业)缓缴批准手续复印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全市各管理部不得拒办。
缓缴期内,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必须在6个月(含)以上,并应按照本人的实际缴存时间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