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网讯 (全媒体记者陈向阳)“像你这种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他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11月16日,听完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戈戈的解释,原打算赚点利息差的闫女士一脸苦笑。
去年10月份,城区某单位的闫女士听说朋友郑某急需周转资金,并许诺年息2分。她知道郑某家景殷实,有一定经济基础,便向银行贷了20万元借给郑某。一年时间到了,闫女士要求郑某还本付息,郑某却说借款无效,不愿支付利息。
该案涉及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赵戈戈解释说,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而高利转贷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贷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且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来赚取利息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为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严重的甚至构成高利转贷犯罪。闫女士借给郑某的钱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非自有资金,且双方约定年息2分远高于银行贷款的月利率,故可以认定闫女士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因此,双方约定的利率无效,但郑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闫女士只能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相应代价。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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