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子要求15岁少女家人返还彩礼
快来瞅瞅法院是咋判的
南阳网讯 (全媒体记者张玲 通讯员赵倩)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交付财物作为婚约彩礼,之后双方产生矛盾分手,男方多次要求返还无果。10月11日,记者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结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案涉财物不属于婚约彩礼,男方无权向女方要求返还。
2019年,15岁的被告小丽(化名)与37岁的原告方某相识,并同居生活。交往期间,方某给小丽购买了金手镯和金戒指。2019年4月14日,方某送给小丽的母亲刘某6.6万元,约定等小丽成年后举行婚礼。2020年6月,两人分手,方某多次找小丽及其母亲刘某要求返还彩礼遭拒,遂将小丽及其母亲刘某诉至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小丽与原告方某认识并同居时年仅15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案涉财物也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婚约彩礼。
根据相关规定,方某与未成年人保持同居关系,即使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交付财物,仍有违公序良俗,方某交付财物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方某不得请求返还,法院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方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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