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扮“巨人”,冒充“永和”……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10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切勿“乱傍名牌” 小心人财两空
本报记者于欢
为迎接4月26日的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5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据了解,2020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896件,审结889件,结案率99.22%。在审结的889件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719件,调撤率达80.9%。从被告所在行业分布来看,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6万
爱奇艺公司发现南阳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被窝movie”应用程序中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功夫瑜伽》的在线播放服务,认为南阳某科技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销售盗版图书侵权被罚
中南天使公司于2018年取得《终极斗罗》图书的复制、发行、图书出版权利,并享有该图书封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9年11月,中南天使公司发现方城县某书店内销售《终极斗罗》盗版图书,并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作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将方城县某书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该书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方城县某书店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
库尔勒香梨协会发现南阳市某生活广场销售的香梨包装箱上印有开屏孔雀图案且标注有“庫尔勒香梨”、“产地:中国·新疆·阿拉尔”字样,且该果箱无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授权码,遂将该生活广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该生活广场赔偿1万元。
●超市卖侵权红酒被罚1.5万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唐河县某生活超市内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使人误认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或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的行为侵犯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该超市赔偿1.5万元。
●瞒天过海卖产品被罚7万
易臻公司发现周某在其淘宝店铺销售与易臻公司产品包装、装潢完全相同的“密钥”艾条、“密钥”精油、“大观大智慧”艾条以及“大观大智慧”精油,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易臻公司授权企业生产,标注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却与易臻公司完全相同,遂将周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周某赔偿7万元,同时责令其在其淘宝网店铺首页持续10天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侵犯商标被罚5万
巨人教育公司系注册商标“巨人教育”、“巨人学校”的权利人。某投资公司亦申请注册了“巨人教育”商标,某教育咨询公司经授权获准使用该商标。2018年,国家工商总局裁定宣告某投资公司的“巨人教育”商标无效。巨人教育公司认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法院判决这两个公司赔偿5万元。
●商标高度近似也不行
某园艺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网上开设店铺公开宣传、销售艾条制品,且其产品使用“汉医牌”文字和“太极十字图形”标识,与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南阳汉医艾绒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园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5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锒铛入狱
洪某、郭某在经营某制伞公司期间,未经“红叶”商标持有人许可,自2017年2月份开始私自在雨伞上使用 “红叶” 注册商标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某制伞公司仓库等处查获涉案假冒红叶伞共计价值239360元,经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认定均为假冒红叶牌雨伞。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加盟到期仍使用原商标被罚30万
常某通过加盟经营获准在南阳某餐馆使用“永和豆浆”商标及装潢,加盟到期后未续约,他又开设了两家店,且未经准许在三个店铺的招牌、包装袋、餐具及店内继续使用永和豆浆商标及类似的标识。亦通过美团等平台进行线上销售,还允许其他经营者加盟。商标权利人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常某及其公司的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主观恶意明显,遂判决其赔偿30万元。
●娱乐广场未经许可播放音乐被罚
中国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依法代表音像著作权人行使权力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案涉音像、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利人授权中国音集协代为管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出租权等权利,并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中国音集协发现南阳某娱乐广场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案涉音像、音乐作品,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南阳某娱乐广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南阳某娱乐广场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 于欢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