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难免喝酒 法官以案释法——
切记!酒后莫冲动行事
本报记者王延娟 通讯员 宋梦楠 郑娜
春节期间,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兴致高涨时免不了饮酒。可有的人喝起酒来很容易过量,出出洋相还则罢了,倘若是一股热血冲上脑门行了冲动之事,触犯了法律规定,那可真是得不偿失。昨日,记者从南阳法院审理的几起酒后悲剧案例中选取部分,希望广大市民从中汲取教训,切莫酒后误事。
案例一:两醉汉偶遇起冲突
一方受伤一方坐牢
2019年5月8日0时许,王某酒后与同事一起步行至城区工农北路一饭店附近,遇到同样是酒后的姚某,两人因为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后引发拉扯,在撕扯过程中王某用拳头对姚某身上进行击打,后又用腿将姚某盘倒在地,致使姚某左侧胫骨髁间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姚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官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依法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姚某人民币27342.57元。
案例二:好友饮酒后互殴 情深反倒结下仇
2019年12月8日20时许,在邓州市小杨营乡某村,杨某与赵某在吃饭过程中发生争执,酒后王某用电动自行车载着赵某离开,途中赵某欲步行与王某产生纠纷,杨某制止时与赵某相互厮打,杨某用拳头将赵某面部击打致伤。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鉴定赵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民事已调解,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三:酒后滋事两起 获刑七个月
2017年9月6日23时40分许,李某、毛某(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三人酒后来到城区光武办事处西华社区某小区时,因值班保安要求登记,李某张嘴就骂值班保安赵某,随后又进入保安值班室将室内的茶瓶、对讲机、手电筒摔坏,并将小区门口门禁控制器、道闸杆毁坏。经鉴定,被损坏的门禁控制器、道闸杆价值1100元。之后,三人又步行到百里奚路与光武路交叉口附近,拦停被害人徐某、曲某、孙某乘坐的出租车,李某将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孙某拉下车并殴打,毛某、马某也与孙某发生撕扯。见此情形,坐在出租车后排的被害人徐某和曲某下车劝架并与李某、毛某、马某发生撕扯,在劝架的过程中徐某推了一下毛某,毛某认为是徐某上来打他,于是一拳打在徐某的鼻梁骨上,致徐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后三人在听说对方有人受伤并报警时,沿着光武路朝西逃跑。
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24000元,赔偿小区物业处经济损失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将小区值班室的财物损坏的行为虽然不单独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后被告人又与同伙拦停他人乘坐的出租车并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属于连续犯,应当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在共同犯罪中系同伙致伤的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建议:饮酒须有度,遇事要理智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借此提醒大家,春节相聚本是为了欢庆,饮酒一定要有度,遇到矛盾相互退一步,借助合法途径解决纷争,安全经济又公平。